黄剑扬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专业,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工作10年,从业至今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拥有优秀的法律服务团队,特别善长处理合同、婚姻、债券债务等诉讼及非诉案件,强大的法律团队分工合作,可以处理... 详细>>
律师姓名:黄剑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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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广东励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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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破产债权是指企业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的,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其他债权。那么非破产债权的范围大家知道吗?
非破产债权的范围:
1、 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款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3、 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4、 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5、 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6、 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7、 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 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9、 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
10、 清算组为清算工作的需要的借贷而形成的破产企业的新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11、大道的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劳动保险不属于破产债权;
12、大道的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13、大道的其他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没有确定为破产债权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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