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剑扬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专业,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工作10年,从业至今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拥有优秀的法律服务团队,特别善长处理合同、婚姻、债券债务等诉讼及非诉案件,强大的法律团队分工合作,可以处理... 详细>>
律师姓名:黄剑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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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1201210034967
执业律所:广东励信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123号名高中心7层19室
摘要:《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那么,协议离婚办理离婚登记时需要什么材料?小编为您介绍。
一、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二、非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明材料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三、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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