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剑扬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专业,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工作10年,从业至今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拥有优秀的法律服务团队,特别善长处理合同、婚姻、债券债务等诉讼及非诉案件,强大的法律团队分工合作,可以处理... 详细>>
律师姓名:黄剑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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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4401201210034967
执业律所:广东励信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123号名高中心7层19室
摘要: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问:
我去年将密云某小区的房子租给了现在租户,签合同的时候,我们没在合同里面约定物业费由谁交付,两人也没有口头说明这个问题。结果现在物业公司给我打电话说欠了好久的物业费没有交,我跟租户说让他交费,而他非说这个是我的房子我应该交物业费。但是我认为这个房子现在他在使用,小区的物业也是他在享受,难道不是理应由他交钱么?
答:
这所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您,即您就是业主,是物业的所有权人。因此与物业所签订的合同中,您才是合同的一方而并非您房屋的租户。租户和开发商、物业公司并没有直接关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明确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因此,既然您和租户没有约定,那么您就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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