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剑扬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律专业,广州市律师协会会员。从事法律工作10年,从业至今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拥有优秀的法律服务团队,特别善长处理合同、婚姻、债券债务等诉讼及非诉案件,强大的法律团队分工合作,可以处理... 详细>>
律师姓名:黄剑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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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那么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是什么?下文小编为您为您详细介绍。
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标准
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四、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六、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七、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2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八、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九、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十、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十一、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十二、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十三、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十四、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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